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15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15号
蚌埠大禹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WMU2E98,法定代表人张梦杰,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乳泉大道金河路35号科技办公楼203。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开展2024年第四季度、2025年第一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蚌埠大禹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梦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肖枫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5年4月2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4月2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无锡大禹科技有限公司(运维方)告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维情况;
4.《蚌埠华泰特种钢有限公司烟气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资料》(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情况;
5.蚌埠大禹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8月19日《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比对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最近一次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内容与时间;
6.《蚌埠市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7.《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未定期开展比对监测行为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形;
8.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罚〔2024〕22号)公示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1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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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