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11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11号
刘洋洋:
性别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203023139,住所安徽省怀远县徐圩乡尚庙村三组。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主要从事肉鸭养殖,养鸭场冲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场区北侧的明沟,排入场区东侧南北走向的农灌渠,排水沟废水呈黑色,浓稠有臭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刘洋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 2025年3月31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4月1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4月2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建设的养鸭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
4.刘洋洋提供的与蒙城强英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肉鸭养殖合同(节选)复印件1份,《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鸭场属于规模养殖;
5.2025年4月11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14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