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563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56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
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唐集镇九九集柿生活超市 |
|
注册号 |
92340321MA2P17J09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孙本广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1. 罚款人民币4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71.64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4071.64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22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563号
当事人:怀远县唐集镇朱疃九九集柿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P17J099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唐集镇朱疃朱胡路街道中段
经营者:孙本广
联系电话:*。
由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对怀远县唐集镇九九集柿生活超市销售的精品黄金香蕉和龙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查,2025年4月28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相关抽样检测材料,精品黄金香蕉检验结果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龙眼检验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2024年4月9日抽样检查的同批次精品黄金香蕉和同批次龙眼。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并拍照留存证据,因在其经营现场未发现涉案精品黄金香蕉和龙眼,未采取扣押强制措施。2025年5月12日我局以当事人怀远县唐集镇九九集柿生活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该批涉嫌不合格精品黄金香蕉和龙眼是当事人怀远县唐集镇九九集柿生活超市分别于2025年4月8日和3月30日从蚌埠海吉星农产品市场博扬水果商行和蚌埠市淮上区刘家水果商行购进的,精品黄金香蕉进货时未能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龙眼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相关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检验报告送到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查找不合格原因,发布已售不合格精品黄金香蕉和龙眼的召回公告,并向我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视为对检验结果认可。由于该批精品黄金香蕉噻虫嗪项目和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严重超标,2025年5月22日我局将该案移送怀远县公安局,2025年7月8日怀远县公安局以“无法证实商家明知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销售”将该案退回我局。
经查,2025年4月9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怀远县唐集镇九九集柿生活超市销售的龙眼和精品黄金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所抽样检查的这批龙眼是当事人于2025年3月30日从蚌埠海吉星农产品市场蚌埠市淮上区刘家水果商行购进的,该批购进2件,进价120元/件,净重7.5公斤/箱,零售价15.96元/公斤,至检验报告送达时除去损耗已售完,损耗3公斤,销售12公斤,货值239.4元,销售额191.52元,该批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龙眼。标准要求指标要求≤0.05g/kg,实测值为0.177g/kg,检测结果是标准要求的3倍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所抽样检查的这批精品黄金香蕉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8日从蚌埠海吉星农产品市场博扬水果商行购进的,该批购进1箱,进价58元/箱,净重9公斤/箱,零售价7.96元/公斤,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售完,货值71.64元,销售额71.64元,违法所得71.64元,该批香蕉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不合格香蕉。标准指标要求≤0.02mg/kg,实测值为0.12mg/kg,检测结果是标准要求的6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超市相关经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超市经营涉案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时间、来源、数量、货值、违法所得等情况;
3.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超市经营的涉案食品的现场情况;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两份,证明抽样的当事人超市信息、样品名称、数量、价格、供应商、联系方式等的相关信息;
5.检验报告两份,证明被抽检食品的检验结果情况;
6.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两份,证明检验报告结果送到签收情况;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两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进行复检和异议的流程和法定期限;
8.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清单复印件各两份,证明涉案商品的购进来源信息;
9.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两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的涉案食品已采取召回措施;
10.原因排查整改报告两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已采取积极措施;
1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12.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情况。
2025年7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563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精品黄金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整改。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和第十二条第三款“(三)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的规定,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精品黄金香蕉的行为,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四章【123】:“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裁量的规定。本案当事人行为符合以上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龙眼行为,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精品黄金香蕉行为,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对其作以下减轻处罚:
1. 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71.64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4071.6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