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4589695/202507-00032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DOC
内容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07-17 16:36
发布机构: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7-17
来源单位: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怀市监处罚〔2025〕552号
文  号: 词: 怀市监处罚〔2025〕552号

怀市监处罚〔2025〕552号

发布日期:2025-07-17 16:36信息来源: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555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何承坤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猪肉10.2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325.6元;3.罚款5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825.6元整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7.17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552

当事人:何承坤

202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何承坤经营的猪肉摊点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在现场。现场检查发现摊点上销售有猪肉,经查看在猪肉胴体上未加盖定点屠宰印章和检验印章,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生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经称重猪肉共计10.2公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对上述未经检验检疫猪肉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报经县局批准后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上述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是当事人下村收购自行屠宰,售价是22元/公斤。据当事人口述,现在生意不好做,肉卖不动,几天卖不完,今天猪肉共计25公斤,已销售14.8公斤。本案销售金额总计325.6元,违法所得325.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涉及刑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已经签字确认;

证据(二)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图片1张)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等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怀市监强制〔2025〕226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怀市监物字〔2025〕226号)证明现场查封扣押的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构成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

2025年7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5〕5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之规定,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猪肉10.2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325.6元;3.罚款5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825.6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