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18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18号
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3214852863258,法定代表人刘皊,地址怀远县包集镇包集街道。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5年5月13日对你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于2025年4月7日有效期届满,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仍在使用Ⅲ类射线装置DR机和CT机从事活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皊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陈经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医院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 2025年5月13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2份,5月16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原名称为怀远县第四人民医院;
4.怀远县第四人民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1份,证明使用许可证种类和范围为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有效期至2025年4月7日;
5.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案件来源;
6.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提供的《关于我院DR、CT使用记录的说明》及相关支撑材料1份,证明Ⅲ类射线装置DR机和CT机使用情况和违法所得情况;
7.2025年6月2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怀远县包集镇中心卫生院办理延续手续后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医院整改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9.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31号)告知你医院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医院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表11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玖仟伍佰贰拾肆圆整;
2.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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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