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21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21号
陆涛: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建设的塑料破碎加工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陆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
2. 2025年5月23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5月23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陆涛与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厂房租赁情况;
4.评估报告书1份,证明该项目的投资额;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建设的塑料破碎加工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35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表1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壹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