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564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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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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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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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安徽磨生堂生物制药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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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1MA2TBGF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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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南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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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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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1、没收扣押的97盒不合格本草百清茶,罚款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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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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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8.25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564号
当事人:安徽磨生堂生物制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TBGF068,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
类型:有限公司,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范围销售:调味品生产:茶叶制品生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法人:南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2025年6月25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AH2025-SBJ-C3306,该报告显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安徽磨生堂生物制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本草百清茶进行抽检,生产日期为2025-04-02的本草百清茶霉菌为1000CFU/g,不符合DBS34/2607-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5日将此报告送达当事人,在当日对成品仓库检查时发现,该批不合格产品共计97盒(180g(3g*60包)),经领导批准后对该批不合格本草百清茶予以扣押。
经调查,安徽磨生堂生物制药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订单共生产了110盒(180g(3g*60包))本草百清茶,由于订货人由于商业等原因未及时提货,其中10盒被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取检验。2盒用于企业内部质检。一盒被现场打开,剩余97盒全部存放在成品库房内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该批不合格本草百清茶订货价格45元每盒,货值共计4950元。本案涉及的本草百清茶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H/T1091,此标准为代用茶的行业标准,涉案的检验报告判定标准为DBS34/2607-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DBS34/2607-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标准对产品的霉菌指标有具体要求,GH/T1091对霉菌指标无具体要求,安徽磨生堂生物制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也是按照GH/T1091进行判定,基于以上原因,安徽磨生堂生物制药科技有限公司从未对涉案产品的霉菌指标进行检验和工艺控制。涉案公司意识到问题所在,立刻组织技术人员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并对所用原料和成品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生产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况;
3. 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该厂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整改报告1份,检验报告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企业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的情况。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清单一份、采购登记单一份证明涉案不合格产品的货值和销售情况。
6.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涉案物品生产、销售数量和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原因排查情况。
2025年7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564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7月21日,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辩,我局于8月21对该申辩意见做出回复。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本草百清茶(生产日期2025年4月2日)经检验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企业能积极整改且该批不合格产品未进入市场销售,社会危害较小。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本)【117】条:【117】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当事人符合上述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于以下处罚:1、没收扣押的97盒不合格本草百清茶,罚款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