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39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39号
安徽盛禹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TMPD676,法定代表人陈爱飞,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河溜镇毛元村原村委会院内。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厂房东侧有部分砂石物料(面积约25平方米)露天堆放未覆盖;你公司开工建设的石料破碎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盛禹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爱飞、受托人曹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2. 2025年8月11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安徽盛禹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年产60万吨沥青混凝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安徽盛禹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 60万吨沥青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怀环许〔2020〕08号)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5.《评估报告书》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情况;
6.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的《蚌埠市“三线一单”-蚌埠市生态保护红线图》1份,证明你公司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4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圆整;
2.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壹拾陆圆整。
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肆佰壹拾陆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
中国政府网
皖公网安备340321021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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