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37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37号
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48705650E,法定代表人童艳,地址安徽省怀远县古城乡杨刘村16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行监测要求:破碎粉尘排放口(编号:DA001)颗粒1次/年,干燥焙烧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氟化物1次/年,厂界废气氟化物1次/年、二氧化硫1次/年、颗粒物1次/年,厂界噪声监测点(东、南、西、北)1次/季度,但信息公开中2024-2025年度部分自行监测数据未公示。经调查,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开展2024年度企业DA001排放口颗粒物自行监测,未开展2024年度企业 DA002排放口氟化物自行监测,未开展2024年度第1季度、3季度、4季度噪声自行监测;已开展 2025 年度企业DA002排放口氟化物自行监测,已开展2025年第1季度、2季度厂界噪声自行监测。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童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莫某、潘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5年6月26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7月1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端》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信息公开中部分自行监测数据未公示;
4.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自行检测要求DA001排放口颗粒物手工检测频次1年1次,DA002排放口氟化物手工检测频次1年1次,厂界噪声手工检测频次1季度1次,厂界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手工检测频次1年1次;
5.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4-2025年期间生产台账记录、电费清单,证明你公司 2024-2025年正常生产,需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开展监测;
6.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证明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了2024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和2025年度自行监测方案;
7.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2024年检测报告2份、2025年检测报告3份,证明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了2024年度第二季度噪声自行监测,2024年度厂界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自行监测,2025年第1、第2季度厂界噪声自行监测,DA002 排放口氟化物2025年度自行监测;
8.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1份,证明怀远县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缺失监测数据涉及的污染物种类为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9.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蚌埠市“三线一单”图集-蚌埠市生态保护红线图》及公司所处位置标记图打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坐落位置与蚌埠市生态保护红线位置关系(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情况;
10.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信用中国》网站中该公司行政处罚情况截图打印件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9号)复印件1 份,证明该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的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4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你公司是首次在自行监测方面出现漏项;2.你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完成2024年一季度噪声采样检测,2025年6月25日现场检查时未找到该检测报告,现提供2024年一季度噪声检测报告证明;3.你公司实际已开展2024年DA001排放口颗粒物自行监测,第三方检测公司编辑检测报告时误将DA001写为DA002,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DA002排放口颗粒物为在线监测,无需手工监测,现提供2024年DA002排放口颗粒物检测报告证明;4.由于销售状况不好和检修,你公司实际产量不到设计量的30%,现提供2024年1月-12月生产台账证明停产时间;5.你公司2024年DA002排放口氟化物自行监测、2024年四季度噪声监测安排在12月,刚好与重污染天气停产时间重叠,所以未能开展自行监测,现提供自行监测计划及停产证明;6.你公司2024年漏检,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后,及时整改,已安排第三方公司进行检测,现提供某公司检测报告。请求酌情给予减免处罚。我局认为,你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因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被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处罚(皖蚌环(怀)罚[2025]9号),不属于首次违法;你公司无全年/季度连续停产,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按期开展自行监测;你公司补充提供的2024年自行监测方案与2025年6月26日前期调查时提供的不符,对你公司提出的意见1、意见4、意见5不予采纳,对你公司补充提供的2024年一季度噪声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公司编辑2024年颗粒物检测报告时误将DA001写为DA002的申辩理由予以采纳,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2的裁量标准重新计算处罚金额。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2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
中国政府网
皖公网安备340321021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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