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42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42号
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6323796X,法定代表人方清,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文明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东侧建设的物料堆场,面积约1000平方,堆有沙子、石子、水泥渣等物料约600立方,小部分用遮阳网进行覆盖,大部分裸露,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方清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受托人的身份;
2. 2025年7月1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7月22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某有限公司石料统计表复印件1份,证明物料堆场堆放物料采购时间;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4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5年9月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9月12日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皖蚌环(怀)听通〔2025〕1号),于10月9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认为,1.你公司已经按照要求对露天堆放的物料进行入库,积极完成整改;2.最近市场行情不好,经济压力较大,请求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公司听证意见不予采纳,调查时违法事实存在,你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是法定义务,拟处罚款金额1万元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中国政府网
皖公网安备340321021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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