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48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48号
怀远县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180040XK,法定代表人杜娟,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五岔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将砂石物料(砂石堆放点长30米,宽15米,占地面积约450平方米)露天堆放于厂房东侧的空地上,砂石呈细碎颗粒状,易产生扬尘,砂石物料堆放点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砂石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放点周边地面存在积尘现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杜娟、受托人曹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2. 2025年8月13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 2025年8月2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5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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