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51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51号
怀远县龙腾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95737884Q,法定代表人刘某,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农场场部南3公里。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养殖场动物活动区域的部分淋溶雨水和畜禽粪污,排入外环境,水体呈黑色,表面有泡沫。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怀远县龙腾奶牛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韩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 2025年8月11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怀远县龙腾奶牛养殖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履行情况;
4.拟建项目地理位置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不在生态保护环境红线范围内;
5.《怀远县龙腾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防治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设施验收情况;
6.2025年9月2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5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7日
中国政府网
皖公网安备340321021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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