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67/202511-00005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决定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11-10 08:34
发布机构: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成文日期: 2025-11-10
来源单位: 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性: 有效
名  称: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50号
文  号: 皖蚌环(怀)罚〔2025〕50号 词: 行政处罚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50号

发布日期:2025-11-10 08:34信息来源: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50

 

余家政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71日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租赁公司甲鱼养殖项目,现场检查时甲鱼养殖项目处于养殖状态,养殖废水经导流槽流入厂区北侧院墙外黑膜池,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通过埋设的一条黑色波纹管向北流入沟渠。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余家政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温室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余家政从202481日至今公司实际经营者;

3.202571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7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7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2025715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2份,730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4.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编号:HJW2025-086)复印件1份,证明你私设暗管排放废水部分污染物及数据情况;

5.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的《蚌埠市三线一单”-蚌埠市生态保护红线图》,证明公司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6.《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证明你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在名录上;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1014《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52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于20251015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壹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