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50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50号
余家政: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租赁某公司甲鱼养殖项目,现场检查时甲鱼养殖项目处于养殖状态,养殖废水经导流槽流入厂区北侧院墙外黑膜池,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通过埋设的一条黑色波纹管向北流入沟渠。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余家政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温室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余家政从2024年8月1日至今某公司实际经营者;
3.2025年7月1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7月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7月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2025年7月1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2份,7月30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4.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编号:HJW2025-086)复印件1份,证明你私设暗管排放废水部分污染物及数据情况;
5.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的《蚌埠市“三线一单”-蚌埠市生态保护红线图》,证明某公司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6.《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证明你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在名录上;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52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于2025年10月15日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壹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7日
中国政府网
皖公网安备340321021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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