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怀)罚〔2025〕52号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蚌环(怀)罚〔2025〕52号
安徽大群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60838906C,法定代表人林志豪,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金河路38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根据大气监督帮扶平台移交线索,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于2025年8月底在车间北侧新扩建一条瓦楞纸生产线,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大群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林志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5年9月30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事实和环境违法程度;
3.大气监督帮扶平台移交线索截图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4.《怀远县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大群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套五层瓦楞纸板包装箱生产线扩建项目备案表》(〔2022〕33号)复印件1份、《安徽大群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套五层瓦楞纸板包装箱生产线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验收、排污许可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6.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新扩建瓦楞纸生产线投资额情况;
7.蚌埠市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的《蚌埠市“三线一单”-蚌埠市生态保护红线图》1份,证明你公司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8. 2025年11月12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安徽大群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蚌环(怀)罚告〔2025〕5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叁拾陆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非税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
中国政府网
皖公网安备340321021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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