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80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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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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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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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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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安徽好上谷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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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340321MA2URCXU3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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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孙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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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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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对其作以下减轻处罚: 1.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52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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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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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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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800号
当事人:安徽好上谷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URCXU3C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孙文志
联系电话:*
由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于2025年10月22日对安徽好上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给淮阴区四季惠品超市的无糖黑芝麻丸(糕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查,2025年11月13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相关抽样检测材料,检验结果为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要求≤150CFU/g,实测值为250CFU/g。2025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2025年9月16日生产的同批次无糖黑芝麻丸(糕点)。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并拍照留存证据,因在其经营现场未发现涉案无糖黑芝麻丸(糕点),未采取扣押强制措施。2025年11月17日我局以当事人安徽好上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该批涉嫌不合格无糖黑芝麻丸(糕点),当事人安徽好上谷食品有限公司称是2025年9月16日根据客户淮阴区四季惠品超市订购生产的,生产用原材料均有索票索证和检验报告,该批次工生产16公斤,按3公斤每箱进行包装共计5箱,剩余1公斤作为产品留样。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检验报告送到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查找不合格原因,发布已售不合格无糖黑芝麻丸(糕点)召回公告,并向我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对检验结果认可。
经查,2025年10月22日淮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对淮阴区四季惠品超市销售的无糖黑芝麻丸(糕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所抽样的该批无糖黑芝麻丸(糕点)是当事人安徽好上谷食品有限公司根据客户订单要求于2025年9月16日生产的,该批无糖黑芝麻丸(糕点)共生产16公斤,包装规格为3公斤/箱,余下1公斤为生产留样,销售价48元/箱,货值256元,实际销售额240元,该批无糖黑芝麻丸(糕点)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要求≤150CFU/g,实测值为250CFU/g。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检验报告送达时和整改后当事人公司相关生产经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生产经营涉案不合格食品的数量、时间、货值、违法所得等情况;
3.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公司生产经营的涉案食品的现场情况;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流通领域抽样的当事人信息、样品名称、数量、价格、供货商、联系方式等的相关信息;
5.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被抽检无糖黑芝麻丸(糕点)的检验结果情况;
6.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检验报告结果送达签收情况;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进行复检和异议的流程和法定期限;
8.生产企业生产记录、留样记录、销售记录和销售清单、出厂检验报告及原料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食品的原料来源及生产、销售情况;
9.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对生产的涉案食品已采取召回措施;
10.原因排查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已采取积极措施;
1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12.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情况。
2025年12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800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整改,且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四章【123】:“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裁量的规定。本案当事人行为符合以上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对其作以下减轻处罚:
1.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52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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