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5〕809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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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5〕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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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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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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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安徽省亚太石榴酒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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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1762794038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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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余泽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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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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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1、没收违法所810元,2、罚款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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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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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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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5〕809号
当事人:安徽省亚太石榴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62794038x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怀唐路*
类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葡萄酒、枸杞酒、山楂酒、枣酒、黄酒、其他酒(预制酒)、碳酸饮料果酒及饮料、纯净水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法人代表:余泽尧,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9月5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AH2025-DBJ-A5526,该报告显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安徽榴珍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恋上16-石榴果酒(榴恋)进行抽检,该产品标注生产厂家为安徽省亚太石榴酒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01.16的恋上16-石榴果酒(榴恋)酒精度为9.8%VOL,不符合产品明示Q/HYT0008S-2024《果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5日将此报告送达当事人。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该检验报告涉及的恋上16-石榴果酒(榴恋)系安徽省亚太石榴酒有限公司生产,经亚太公司查找原因,该批不合格石榴果酒厂检时由公司实习化验人员检测结果为8.8度,由于当天化验部部长未在现场,实际操作为实习生化验,且使用未过检的化验设备,导致产品酒精测试不准确所导致。亚太提供了该批产品的销售单据、产品销售合格书、授权书、商标授权书、出厂检验报告、召回通知、原因排查及整改报告、Q/HYT0008S-2024《果酒》企业标准、成品入库单。该批不合格产品共计30件(箱),每箱销售价27元,货值共计810元,已经销售完毕,到召回公告截止期前无退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生产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况;
3. 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该厂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整改报告1份,检验报告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企业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的情况。
5.销售单据一份、成品入库单一份证明涉案不合格产品的货值和销售情况。
6.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涉案物品生产、销售数量和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原因排查情况。
2025年12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5〕809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恋上16-石榴果酒(榴恋)(生产日期2025.01.16)经检验不符合产品明示Q/HYT0008S-2024《果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标签标注不符合该产品的标准要求,系产品标签不符合产品明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
经调查,该批涉案产品酒精度实测值9.8(标准指标7.0-9.0),超过企业标准指标0.8度,且货值较小,社会危害很小。该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积极改正。(执法人员在安徽省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查询,未见涉案公司有被处罚信息),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2024版【125】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 当事人符合上述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建议责令安徽省亚太石榴酒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810元,2、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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