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6〕33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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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6〕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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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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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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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河溜镇阳光百货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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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T2DMY1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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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玉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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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过期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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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过期“欧诗漫珍珠白亮采修护眼霜”1瓶;2、罚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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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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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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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6〕33号
当事人:怀远县河溜镇阳光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T2DMY1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玉阳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怀远县河溜镇河溜街道赵玉阳经营的怀远县河溜镇阳光超市百货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在现场。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待销售的“欧诗漫珍珠白亮采修护眼霜”1瓶,瓶外包装标注:净含量:2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浙妆20160027,限期使用日期:2025年8月15日,生产厂家:浙江省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珍珠街99号,上述化妆品现场检查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上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报经县局批准后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表示其经营的过期的“欧诗漫珍珠白亮采修护眼霜”在货架的里面,平时比较忙,还要照顾家里老人和小孩子,导致过了质保期没有及时发现,当事人承认经营过期化妆品的事实,且调查期间未接到其他消费者反映购买了过期化妆品的情况。当事人表示该过期化妆品进价70元,售价80元,至我局查获时,该“欧诗漫珍珠白亮采修护眼霜”未销售出去,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经营者已经签字确认;
2.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化妆品的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经营过期化妆品及涉案化妆品来源、销售等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5.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6年1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6〕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相关问题,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少,依据《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依据《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欧诗漫珍珠白亮采修护眼霜”1瓶;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
中国政府网
皖公网安备340321021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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