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6〕1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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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6〕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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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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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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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怡康药房(个人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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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40321MA2T9N746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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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孙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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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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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罚款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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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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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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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6〕12号
当事人:怀远县怡康药房(个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T9N746P
经营场所: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邵圩安置小区*
经营者:孙梅
2025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怡康药房(个人独资)进行检查,现场抽查了当事人药品销售平台上记录当日销售的处方药康宁定 非洛地平缓释片1盒、奥吉娜药业 阿司匹林肠溶片1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处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怡康药房(个人独资)进行复查,现场抽查了当事人药品销售平台上记录的当日销售的处方药头孢氨苄胶囊1盒、双氯芬酸钠缓释片2盒,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处方。2025年12月17日进行案源登记并经领导批准立案。2025年12月23日,当事人到我局执法大队三中队接受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药房执业药师是当事人孙梅。2025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当日销售了处方药康宁定 非洛地平缓释片1盒、奥吉娜药业 阿司匹林肠溶片1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处方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7日,复查发现当事人当日销售了处方药头孢氨苄胶囊1盒、双氯芬酸钠缓释片2盒,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处方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存在;
4.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民身份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证据提取单5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7.安徽省药品综合监管平台系统查询截图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此前没有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
2026年1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2026〕12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已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相关问题,初次违法,依据《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依据《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十二条“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标准:……减轻: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中国政府网
皖公网安备340321021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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