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524/202603-00076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6-03-17 14:37
发布机构: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6-03-17
来源单位: 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性: 有效
名  称: 关于进一步优化怀远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文  号: 词: 关于进一步优化怀远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关于进一步优化怀远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2026-03-17 14:37信息来源: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优化怀远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更好地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才吸引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蚌埠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秘〔202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优化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调换条件,满足家庭结构变化需求原承租住房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因家庭人口数变化在有空置房源条件下可以申请调换一次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申请调换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提供家庭人口数变化相关佐证材料,且应当在签订新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后退出原承租住房。

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社保准入条件,缓解新就业群体住房困难将《关于进一步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加强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怀住建〔2025〕2 号)中“申请人需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两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调整为:“申请人需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两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县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房屋运营单位应加大对申请人社保缴纳及变动情况的核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三、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助力城镇化率提升。将在我县稳定自主创业、无房的外来人口(外来人口是指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户籍)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不享受货币补贴政策。自主创业人员申请时须提供户籍及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申请人为法人且注册时间满两年以上)、交税证明、经营流水、无房证明等相关材料。承租人注销营业执照或不再实际经营的,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房屋运营单位应将该类对象保障资格纳入年度动态核查范围。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