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怀远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根据《怀远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经费是指县财政核拨的怀远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项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工作经费适用范围: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
(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费;
(三)学习、培训费、差旅费;
(四)为法律顾问购买法律书籍、资料,购置必要的办案设备费用;
(五)其他用于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办理法律业务的费用。
第四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双方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约定。
第五条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重要会议,按照每人每次500元计算;
(二)合同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参与法律事务研究出具法律意见等非涉诉法律服务项目,根据工作时间、难易程度、工作成效不同,按照500-2000元每件次计算;
(三)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或争议标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照每件3000元计算;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由县司法局与法律顾问协商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确定支付渠道、支付数额;
(四)代理仲裁案件按照每件4000元计算;
(五)代理行政复议应复案件按照每件3000元计算;
(六)代理批量案件,3件(含3件)以下,每件3000元。3件以上部分减半收取,最高计费件数不超过10件。
第六条 法律顾问服务费支出流程:
(一)法律顾问办理完毕受委托事项后,县司法局对受聘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填写《怀远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评价备案表》(见附件)。
(二)法律顾问持办理事项凭证和费用凭证报销;办结诉讼仲裁或复议案件的还须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三)县政府法律顾问专项经费管理单位在确认无误后按照审批金额支付费用,并完整保存支付凭证。
第七条 蚌埠市辖区内办案不报销差旅费,蚌埠市辖区外产生的差旅费参照《怀远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审计、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2018〕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