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县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13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2019〕—15)精神,制定县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具体如下。
一、县委书记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担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全面加强党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部署,不断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站位,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党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县委全委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健全县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县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综合考核内容。
(四)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县委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五)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六)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县委副书记、县长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担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加强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的决定,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县委书记领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推动各乡镇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二)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县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五)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组织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全县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
(六)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三、县委常委会其他委员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县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共性职责: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县委书记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在此基础上,还应领导、组织、协调分管联系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县委副书记工作职责。
1. 协助县委书记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部署。
2. 协助县委书记,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综合考核内容,推动落实奖惩措施。
(二)县委常委、副县长工作职责。
1. 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县委书记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2. 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三)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工作职责。
1. 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协调、督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
2. 加强食品安全新闻监督,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3. 指导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强化舆情引导和管控,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工作职责。
1. 协助县委书记和县长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全县食品安全工作。
2. 推动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 推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五)县委常委、怀远经开区党工委第一书记工作职责。
1. 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辖区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2. 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辖区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六)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工作职责。
1. 统筹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
2. 推动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列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3. 组织落实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七)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工作职责。
1. 统筹推进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2. 推动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
3. 统筹协调处置因食品安全引发的重大涉稳事件。
(八)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工作职责。
1. 协助县委对属于《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工作,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组织调查处置。
2. 根据县委巡察工作安排,协助县委对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组织开展巡察监督工作。
(九)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工作职责。
1. 督促县工商联支持食品安全工作,指导县工商联所属有关食品行业商(协)会加强规范管理,有效落实行业管理责任;
2. 组织收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意见建议,发挥其在食品安全方面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3. 协助做好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县委常委(县人武部领导)工作职责。
1. 加强县人武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好军队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强化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增强官兵食品安全意识。
2. 协调解决县域内军队与地方之间的食品安全重大问题。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13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2019〕—15)精神,制定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具体如下。
一、县长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担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加强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的决定,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县委书记领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推动各乡镇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二)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县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五)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组织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全县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
(六)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二、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县长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分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暨分管县农业农村局的副县长应当加强对全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全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 协助县长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 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题调研,研究制定全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统筹推进全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3. 组织协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相关问题;
4. 组织推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5. 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6. 组织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开展全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
7. 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促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
8. 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
(二)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暨分管县市场监管局的副县长应当加强对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担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 协助县委书记和县长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专题调研,研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统筹推进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 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4. 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追溯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5. 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6. 推动加强食用油、肉制品、特殊食品、乳制品、清真食品等重点品种食品安全监管。
7.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开展全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
8.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促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9.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10. 负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县食品安全工作。
三、县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县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共性职责: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县长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在此基础上,还应领导、组织、协调分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副县长工作职责。
1. 推动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重大食品安全项目的立项及资金安排工作;
2. 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产业体系和能力建设;
3. 推动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4. 组织实施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推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和管理;
5. 组织实施储备粮、糖和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二)分管县教育体育局的副县长工作职责。
1. 指导在全县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
2. 推动制定实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全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3. 指导全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加强日常管理;
4. 指导全县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参与指导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三)分管县科学技术局的副县长工作职责。
1. 推动将食品安全研发纳入县科技发展规划,支持开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2. 支持开展食品安全产学研合作,推动做好有关食品安全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与示范应用工作。
(四)分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副县长工作职责。
1. 研究制定食品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食品行业运行分析;
2. 推动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3. 指导食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以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4. 指导县直有关部门配合查处利用互联网从事涉及食品违法犯罪的行为。
(五)分管县民政局的副县长工作职责。
1. 推动制定实施养老机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推动加强对养老机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3. 指导养老机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六)分管县公安局的副县长工作职责。
1. 组织指导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2. 推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导督促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3. 组织协调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现场治安交通管控。
(七)分管县司法局的副县长工作职责。
1. 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2. 组织引导律师等为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八)分管县财政局的副县长工作职责。
1. 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能力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财政支持政策;
2. 组织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分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副县长工作职责。
1. 支持对食品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按照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推动拟订食品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贯彻实施;
2.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县表彰奖励制度,指导做好食品安全领域表彰奖励工作。
(十)分管县生态环境分局的副县长工作职责。
1. 指导全县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 推动开展土壤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预警;
3. 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支持配合制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管理制度;
4. 组织对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分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副县长工作职责。
1. 指导做好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 指导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3. 推动食用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十二)分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副县长工作职责。
1. 督促落实建筑工地集体用餐单位管理规定;
2. 协调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十三)分管县交通运输局的副县长工作职责。
1. 指导做好交通运输系统以汽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为重点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指导做好涉及食品安全重大活动、紧急事件等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十四)分管县商务局的副县长工作职责。
1. 推动拟定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及措施;
2. 推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
(十五)分管县文化和旅游局的副县长工作职责。
1. 指导做好旅游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指导开展食品文化建设;
3. 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加强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播出审核。
(十六)分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副县长工作职责。
1. 指导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及标准宣传工作;
2.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研判,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
3. 组织参与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协调医疗救治工作;
4. 指导做好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十七)分管县城市管理局的副县长工作职责。
1. 指导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
2. 指导全县规范设置摊点群,指导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摊点群以外的流动食品摊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