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远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所:
现将《怀远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远县民政局
2023年4月23日
怀远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的工作意见》(民发〔2018〕23号)、《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号)、《蚌埠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蚌民〔2023〕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事故)、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具有我县城乡常住户口的居民及外来人口的家庭和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救助、支出型救助和其他型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此类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的家庭或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急难型救助:
1、一类情形:近期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二类情形: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县户籍家庭;
3、三类情形: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一类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此类救助对象为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一般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面统称为孤儿)、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监测对象家庭。
2、其他一般困难家庭。
其他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参照低保相关规定认定。
(三)其他型临时救助。因遭遇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临时救助形式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同一对象同一事由同一年度内重复申请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特殊情况经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方可救助。临时救助分为县级审批临时救助、乡镇备用金临时救助两种形式。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发生一、三类情形时,一次性给予家庭或个人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2-5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当期城市低保标准按照740元计算,下同),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城市月低保标准10倍。
2、救助对象发生二类情形时,一次性给予家庭或个人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根据申请家庭的属性,实行不同救助比例,具体如下: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监测对象家庭因病支出临时救助。对因家庭成员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保、各种医疗保险等报销或救助费用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实行分段计算方式进行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001—10000(含)元的,按照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1—15000(含)元的部分,按照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001—20000(含)元的按照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予以救助,以上的部分每5000元为一档次,以此类推至城市低保标准的28倍给予救助(不超过2万元)。超过10倍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召开局长办公会议,采取“一事一议”集中研究的方式,对其实施临时救助,有效缓解急难问题,最高救助标准2万元。对因病申请低保、特困人员和孤儿之前所产生的医疗开支原则上不予临时救助。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孤儿因病支出临时救助。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孤儿因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保、各种医疗保险等报销或救助费用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当期城市低保标准10倍及以下的,扣除1000元后兜底救助;10倍城市低保标准以上的上报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1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特困供养机构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和孤儿产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机构承担,相关机构做好医疗费用列支。
3、一般困难家庭因病支出临时救助。一般困难家庭对因家庭成员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保、各种医疗保险等报销或救助费用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实行分段计算方式进行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1—15000(含)元的,按照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001—20000(含)元的部分,按照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001—25000(含)元的按照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予以救助,以上的部分每5000元为一档次,以此类推至城市低保标准的10倍予以救助。
4、家庭教育支出的救助。对因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可视教育负担情况实施救助。一般困难家庭,给予2-4倍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监测对象家庭给予2-6倍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5、其他类型临时救助。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或个人生活特别困难,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根据其家庭具体情况和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
三、受理及审批
临时救助由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
(一)申请受理
1、个人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外来县区户籍人员可向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乡镇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申请人应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提供户口簿(居住证)和身份证、收入凭证、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况相关佐证材料,填写《怀远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突发重病患者、交通事故受害者、人身伤害者、两劳释放且暂时无法找到工作的困难人员申请救助时,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实行由村(居)民政协理员每周不少于一次深入村(居)排查了解情况,发现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困难群众以及高风险家庭,进行登记造册,做到急难对象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二)审核审批
针对不同的救助形式,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临时救助的及时性、时效性、公正性。
县级审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乡镇受理申请对象相关资料后,填写《怀远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应在村(居)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对调查结果存在疑议的困难申请对象,由乡镇民政所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和调查情况提出审核建议,由乡镇视情组织评议。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进行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签署审核意见上传县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应当进行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乡镇应提出是否已经进行过医疗救助及备用金救助等的事实,防止重复计算,多头计算,出现救助不精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或申请人拒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不予救助,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对正在享受低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孤儿可简化入户调查和经济状况核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提交的材料和签署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事项。
临时救助乡镇备用金的审核审批。临时救助金额在5倍城市低保标准以下的救助请使用乡镇备用金。乡镇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填写《怀远县临时救助乡镇备用金申请审批表》,按照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救助,每月20日前将本月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审批材料上传临时救助系统并自行审批办结。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实行“先行救助”,直接实施临时救助,急难情况缓解后,补齐经办手续,增强临时救助时效性,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监测户,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四、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临时救助保障机制。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好临时救助制度。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重大急难问题协调机制。要依托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对重大急难个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加大救助力度,推进资源统筹,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
(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各乡镇要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按月在乡镇、村居委会公示栏对临时救助情况定期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对救助对象进行抽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的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对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由乡镇负责追回。在冒领款项没有退回前,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并纳入失信名单。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