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9 16:14信息来源:怀远县包集镇政府 浏览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蚌埠市民政局、蚌埠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蚌民〔2023〕103号)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739 元调至791元,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 722 元调至 755 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全县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1292元调至11778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9732元调至10218元;全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年人均不低于 14208 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715 元、半护理照料护理 标准每人每月 429 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58元。全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501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286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43元。
四、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全县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由月人均622元调至666元。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
2023年 8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