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4113/202204-00017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DOC
内容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2-02-24 14:20
发布机构: 怀远县包集镇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2-24
来源单位: 怀远县包集镇政府 性: 有效
名  称: 低收入人口认定办事指南
文  号: 词: 低保

低收入人口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2-02-24 14:20信息来源:怀远县包集镇政府 浏览量:

一、低收入人口认定对象

(一)低保对象。指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二)特困人员。指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五)其他低收入人口。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二、低收入认定程序

(一)依申请认定。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调查、审核确认等认定程序和动态调整程序参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不予认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直接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做出不予最低生活保障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其认定为低收入人口。对低保边缘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认定之日起每年进行一次复核,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