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形式和救助标准
2024年,全县临时救助形式和救助标准如下:
一、救助形式
(一)急难型救助。此类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的家庭或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急难型救助:
1、一类情形:近期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二类情形: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县户籍家庭;
3、三类情形: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一类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此类救助对象为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一般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面统称为孤儿)、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监测对象家庭。
2、其他一般困难家庭。
其他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参照低保相关规定认定。
(三)其他型临时救助。因遭遇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发生一、三类情形时,一次性给予家庭或个人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2-5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当期城市低保标准按照740元计算,下同),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城市月低保标准10倍。
2、救助对象发生二类情形时,一次性给予家庭或个人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根据申请家庭的属性,实行不同救助比例,具体如下: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监测对象家庭因病支出临时救助。对因家庭成员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保、各种医疗保险等报销或救助费用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实行分段计算方式进行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001—10000(含)元的,按照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1—15000(含)元的部分,按照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001—20000(含)元的按照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予以救助,以上的部分每5000元为一档次,以此类推至城市低保标准的28倍给予救助(不超过2万元)。超过10倍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召开局长办公会议,采取“一事一议”集中研究的方式,对其实施临时救助,有效缓解急难问题,最高救助标准2万元。对因病申请低保、特困人员和孤儿之前所产生的医疗开支原则上不予临时救助。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孤儿因病支出临时救助。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孤儿因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保、各种医疗保险等报销或救助费用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当期城市低保标准10倍及以下的,扣除1000元后兜底救助;10倍城市低保标准以上的上报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1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特困供养机构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和孤儿产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机构承担,相关机构做好医疗费用列支。
3、一般困难家庭因病支出临时救助。一般困难家庭对因家庭成员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保、各种医疗保险等报销或救助费用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实行分段计算方式进行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1—15000(含)元的,按照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001—20000(含)元的部分,按照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001—25000(含)元的按照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予以救助,以上的部分每5000元为一档次,以此类推至城市低保标准的10倍予以救助。
4、家庭教育支出的救助。对因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可视教育负担情况实施救助。一般困难家庭,给予2-4倍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监测对象家庭给予2-6倍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5、其他类型临时救助。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或个人生活特别困难,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根据其家庭具体情况和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