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4113/202503-00005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DOC
内容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5-03-03 09:52
发布机构: 怀远县包集镇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3-03
来源单位: 怀远县包集镇政府 性: 有效
名  称: 怀远县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
文  号: 词: 最低生活保障

怀远县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2025-03-03 09:52信息来源:怀远县包集镇政府 浏览量:

一、审批、认定流程

(一)城乡低保

1.申请受理。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符合单人申请政策的可以单独提出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家庭人口数,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书,核对授权书,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员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备案登记表。对资料提供齐全、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资料;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

2.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首先将申请人姓名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法定供养人名单上传县民政局,通过怀远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发起核对,县民政局及时将核对报告反馈乡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对情况,初步判断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对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开展入户调查;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了解其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调查表,入户调查率必须达100%。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上要求乡镇干部至少1人,村(居)民委员会至少1人,村(居)民政协理员必须参加,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情况无异议的家庭,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采取民主评议的办法。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政委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参加民主评议的成员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由乡镇民政、纪检联合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4.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综合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经调查核实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作出具体审批意见。对拟批准的,将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型、保障金额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再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完成审批程序,从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从受理申请到审批结束不超过20工作日,对重病、重残、家庭突发事故等明显符合救助和保障条件的,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

5.长期公示。对已审批确认的低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低收入认定

1.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同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材料,村(社区)应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

2.村(社区)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填写相关表格,签署意见、加盖村(社区)公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收到材料认真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政府公章,返回村(社区)第二次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出具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

4.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5.低收入家庭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当事人家庭经济收入变化时,应提前一个月主动报告村(社区),村(社区)根据家庭收入变化,提出保留、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的意见,报乡镇政府认定后做出保留或取消决定,取消资格的,收回低收入家庭证明,并在管理底册上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