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怀远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8-09-05 00:00 浏览量: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依据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二、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怀远县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为我县的非洲猪瘟防治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县非洲猪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委。
2、职责分工
县农委: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提出对扑灭动物疫情及经济补偿等费用的意见;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场局:负责猪肉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猪肉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检疫、检验工作,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期间的猪肉产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对非洲猪瘟野生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控制取制控制措施。
文广旅新局:负责非洲猪瘟防治知识的宣传和防治工作动态的报道。
县交通局:负责提供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物资、有关样品和人员的运输保障。配合县农委做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生猪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公路检查站防堵查验工作。
县监察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坚决阻断疫源,防止疫情扩散。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县农委报请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县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县农委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县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6、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县农委协调县林业局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县农委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农委与林业局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7、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8、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市农委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农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9、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每头800元补偿。
四、保障措施
1、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2、条件保障
县农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物资供应等工作,积极协调县财政局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3、人员保障
设立非洲猪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扑灭非洲猪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同时成立应急各工作组。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二、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怀远县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为我县的非洲猪瘟防治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县非洲猪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委。
2、职责分工
县农委: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提出对扑灭动物疫情及经济补偿等费用的意见;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场局:负责猪肉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的猪肉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检疫、检验工作,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期间的猪肉产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对非洲猪瘟野生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控制取制控制措施。
文广旅新局:负责非洲猪瘟防治知识的宣传和防治工作动态的报道。
县交通局:负责提供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物资、有关样品和人员的运输保障。配合县农委做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生猪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公路检查站防堵查验工作。
县监察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坚决阻断疫源,防止疫情扩散。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县农委报请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县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县农委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县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6、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县农委协调县林业局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县农委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农委与林业局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7、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8、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市农委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农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9、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每头800元补偿。
四、保障措施
1、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2、条件保障
县农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物资供应等工作,积极协调县财政局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3、人员保障
设立非洲猪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扑灭非洲猪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同时成立应急各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