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指南】怀远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服务指南(2024年)
【办理事项】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条件】
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救助标准】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户月人均791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户月人均755元。
【申请材料】书面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符合单人申请政策的可以单独提出。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家庭人口数,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书,核对授权书,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员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备案登记表。对资料提供齐全、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资料;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
2.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首先将申请人姓名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法定供养人名单上传县民政局,通过“怀远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发起核对,县民政局及时将核对报告反馈乡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对情况,初步判断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对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开展入户调查;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了解其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调查表,入户调查率必须达100%。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上要求乡镇干部至少1人,村(居)民委员会至少1人,村(居)民政协理员必须参加,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情况无异议的家庭,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采取民主评议的办法。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政委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参加民主评议的成员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由乡镇民政、纪检联合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4.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综合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经调查核实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作出具体审批意见。对拟批准的,将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型、保障金额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再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完成审批程序,从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从受理申请到审批结束不超过20工作日,对重病、重残、家庭突发事故等明显符合救助和保障条件的,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
5.长期公示。对已审批确认的低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请拨打:怀远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52—8356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