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适用于已参保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等。
(二)依申请救助范围
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医保部门复审的程序,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相应救助,已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的不再享受依申请救助。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明确救助费用范围,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医疗救助标准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15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左右),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线为3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线为10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特困人员救助比例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标准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50%;年度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