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集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特困供养
【办理条件】
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救助标准】全县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不低于11778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年人均不低于14208元。
【申请材料】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抚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员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程序予以受理。
2.信息核对及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应通过“怀远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初步判断申请人员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率必须达100%。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采取民主评议的办法。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政协理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参加民主评议的成员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由乡镇民政、纪检联合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3.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的结果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重新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公布。对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及公示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理由。
特困供养从受理申请到审批结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明显符合供养条件的,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办理地点:陈集镇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大厅
政策咨询拨打:0552-8851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