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690元调至739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690元调至722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0870元调至11292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9310元调至9732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2690元调至14208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市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750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450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三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715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429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8元。市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525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300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5元;三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501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286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3元。
四、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全市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由月人均581元调至622元。
五、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