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4156/202202-00004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2-22 18:26
发布机构: 怀远县淝河镇政府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怀远县淝河镇政府 性: 有效
名  称: 怀远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文  号: 词: 扶贫

怀远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02-22 18:26信息来源:怀远县淝河镇政府 浏览量:

怀远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加强扶贫资产管理,进一步指导各部门各乡镇做好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到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确、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效益发挥明显的扶贫资产管理目标,根据怀远县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怀扶办〔201912号)和《怀远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扶贫资产分类

第一条  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各级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等方面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

第二条  扶贫资产的分类: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在生产和流通中能够为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资产。主要包括经营的房屋、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村级光伏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如产业扶贫综合体、扶贫工厂、购买的各种加工设备、种植业、养殖业所形成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资产,主要包括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方面。如投入形成的幼儿园、居家养老服务站、村级文化服务站、就业扶贫驿站、道路、水利设施、人居环境改善等。

第二章  扶贫资产管理主体

第三条  县级层面管理主体。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扶贫局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产业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效益发挥等方面的监督指导工作,县财政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民政局等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单位负责本部门扶贫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条  乡镇层面管理主体。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各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

第三章  扶贫资产产权确定

第六条  进行资产计价。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审计决算结果作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通过“四议两公开”简易程序实施的项目,按照扶贫实际投入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第七条  进行资产确权。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定到农户,无需进行登记管理;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要按股份确权到相关村集体教育卫生民政领域扶贫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归属国有资产,各行业部门为资产管理单位,如果主管部门将产权移交到乡镇村,乡镇村则为资产所有单位

第八条  协商解决纠纷。村集体扶贫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并按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四章  扶贫资产登记程序

第九条  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项目计划后,各村要在7日内建立扶贫项目管理台账(附件1),同时将建成的项目管理台账报送乡镇,乡镇对各村上报的台账进行汇总,形成乡镇项目管理台账,乡镇建成项目管理台账后要经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县直相关主管部门和县扶贫局。

第十条  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实行县乡村三级资产管理台账(附件2),项目完成后,各村要按照扶贫资产分类在7日内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子台账(附资产照片3—5张),同时报送各乡镇,由各乡镇建立扶贫项目管理分台账;每季度末各乡镇要按照资产分类汇总一次分别报送到相关主管部门,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分台账;同时报送县扶贫局,由县扶贫局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总台账。各乡镇各部门通过不同方式对资产管理台账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做好登记入账。项目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后,依托村财镇管工作机制,各乡镇和县直相关单位在7日内组织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扶贫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决算审计、项目资产移交文书等相关资料提交给乡镇经管站,经管站根据形成扶贫资产的类别,在接到材料7日内进行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

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乡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

第十二条  移交入账凭证。乡镇经管站在完成登记入账工作后,将记账凭证复印一式两份,各乡镇扶贫工作站和所在村各执一份存档。

第十三条  明确登记主体。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由县直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县直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登记管理,主管部门如果将资产移交给乡镇政府,则由乡镇政府负责在村财镇管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由乡镇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乡镇政府负责指导村在村财镇管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

第五章  扶贫资产登记处置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资产发生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雪灾等)、意外事故(如火灾和爆炸等)、因发展规划需要处置、损耗报废等方面情形的可进入扶贫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扶贫资产出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出现资产损毁,如果能够修复、改造的,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处置现资产核销情形,通过拍卖、转让、报废、损耗等处置的由村“两委”研究后提出申请,报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初审,乡镇党委政府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乡镇党委政府要分类向县直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办理资产核销登记,并完善相关的财务手续,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附件3)。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提供材料。村级申请报告、乡镇初审报告、县直相关单位审批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损毁前后照片等。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收归县级财政账户,按程序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由县直部门、乡镇负责资产登记管理的,应将资产记入本单位财物账,录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对经营性资产通过租赁、入股、三变、资产收益等方式与新型主体合作的,经营性资产年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扶贫资金投入的6%。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组织经营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要按照“村财镇管”的要求及时上缴入账。

第二十条  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当年要发挥效益,因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突发、市场行情不景气等因素除外。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要严格按照《怀远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办法》使用范围进行分配,各村年初要制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必须经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扶贫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落实,并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怀远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怀远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办法》的补充完善,并与其配套使用。

二十三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  本细则由县扶贫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