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皖财农〔2022〕5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保持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
第二条 保持稳定。围绕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通过原有资金渠道巩固“三保障”。坚持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不变、主管部门不变、分配方式总体稳定、支持重点进一步聚焦,稳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促进带动就业,力争过渡期内脱贫人口收入增速高于当地农民收入平均增速。
第三条 突出重点。突出重点群体,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突出重点内容,推动帮扶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聚焦短板弱项,继续支持弥补农村供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急需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项目。
第四条 聚焦关键。加强系统谋划,紧紧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县域富民产业,支持全产业链的关键环节,解决产业提档升级的关键制约。创新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到人到户项目的帮扶实效。
第五条 压实责任。衔接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管理职责。
1.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要发挥在督促强化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领导作用,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审批、项目资金分配审批及项目实施管理。
2.县乡村振兴局主要职责:负责牵头汇总资金分配方案,组织编制我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及管理项目库,负责衔接资金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绩效管理,对所管理的衔接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完善项目监管台账。
3.县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所管理的衔接资金项目的申报、入库和项目的实施、资金绩效管理,对所管理的衔接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完善项目监管台账,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分析研究解决衔接资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督促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加强本部门管理的衔接资金的支出调度,及时组织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完善拨款材料,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拨款。
4.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县本级衔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按照领导小组审定分配方案拨付资金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重点
第六条 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逐年稳步提高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重,支持各地以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特色种养业,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业。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促进全产业链发展、产业集聚发展为方向,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支持建设用于具体产业项目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产地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鼓励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支持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促进解决“卖难”问题。
第七条 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根据城镇和村庄布局分类,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允许适当安排资金改善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村(农场、林场)内道路、桥梁、排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支持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必要的配套设施,适当补助“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整村规划建设,推动民族村寨整体面貌提升,特色建筑保护利用。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
第八条 统筹兼顾非贫困村均衡发展。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的实际情况,加大对条件相对落后的非贫困村支持力度。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加强调研摸排,精准掌握非贫困村发展存在的短板弱项,合理配置资源,推进非贫困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促进均衡发展。
第九条 统筹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衔接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开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到帮扶车间就业,聘用搬迁群众提供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服务,优先聘用监测对象等从事公益岗位,帮助就业创业增收。支持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帮助提升就业能力。衔接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支持少数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衔接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支持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支持使用衔接资金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衔接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支持发展农场、林场的特色优势产业,挖掘开发优势资源。
第十条 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各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怀远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衔接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易地扶贫搬迁债务偿还按有关规定执行。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保障,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县级部门预算安排。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创新资金支持方式。在产业发展方面,支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根据产业类型和支持环节论证选择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重点产业、重点环节。衔接资金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的资金需求,重点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生产增收。通过完善奖补政策设计,引导其扩大种植养殖规模、应用良种良法、调整优化生产结构等,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鼓励顺应产业发展规律,立足当地优势资源禀赋,发掘本地特色产业,统筹支持产业发展的各渠道资金,用好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壮大县域富民产业,让农民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持因地制宜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可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群众就地就业。支持在科学规划、统筹谋划的基础上,采取分领域推进的方式,解决符合资金用途的一两项突出短板,看准一件抓一件;或者统筹相关领域资金,集中连片改善村内基础设施条件,确保建一个成一个。衔接资金支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要根据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杜绝形象工程。
第十二条 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引领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依托上述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村级集体经济、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发展,避免简单入股分红,确保群众充分受益,并向监测对象倾斜。
第十三条 规范资金使用方式。在不违反资金管理细则的前提下,可利用各级衔接资金支持上述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之外的产业项目,要更加充分做好可行性论证、支持方式比选,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选择。每年第三季度末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根据项目库建设相关文件要求开展项目库更新,为下年度做好项目储备。强化入库审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开展项目库建设,编制项目入库指南,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论证把关作用,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共管共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村应高度重视项目储备工作,按照村申报、乡镇审核、县审定原则,当年第四季度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避免出现“钱等项目”。应对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适当调整入库和公告公示环节,及时纳入项目库优先实施。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十五条 严把项目入库质量。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资金到位后可以立即启动。分配到县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 夯实项目施工准备。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于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准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要加强衔接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同一项目整合不同渠道资金实施的,须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说明,并区分不同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避免交叉重复,不得利用上级衔接资金承担明确由县级履行的支出责任或者承担的配套资金。年度预算批复后,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抓紧开展,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施行简易审批,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最大程度用好施工季节。
第十七条 确保项目有序推进。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项目实施主体要抓紧抓好实施工作,原则上要在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科学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节点任务,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级使用的资金匹配到具体项目,财政部门根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拨付,不得为了抬高支出进度“以拨代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的支出调度,并在项目推进重点环节或重要施工季节,根据需要开展专门调度。
第十九条 落实全面绩效管理。各相关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衔接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事前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落实资金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公开公示要求,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开展信息化监督。一是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2022年起,各级衔接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财政部门要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规范衔接资金管理,扎实做好资金直达相关工作。二是对接防返贫监测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与县乡村振兴局做好对接,及时将衔接资金和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实施乡镇要贯彻“一改两为五做到”要求,持续加强作风建设,积极配合纪律、审计、行业和社会等监督,对贪占挪用、违规使用衔接资金等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同时,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在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中落实好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县财政将会同县级各相关部门开展跟踪督促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