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政策】2019年度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实施方案
根据省残联 省人社局 省财政厅等15部门《关于扶持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对象
全县城乡在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愿望、有就业能力、有就业项目,并在当年新创业的贫困残疾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一)残疾人个人创业。包括就业扶贫基地、阳光大棚等残疾人个人及家庭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等各类行业和职业,实现就业。
1、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项目
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申报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福利企业不在申报范围。申报单位应有产业优势、有技术支撑、有经济效益、有示范作用,扶残助残成效显著。
(1)优先考虑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或手工业、家庭副业。
(2)基地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良好,具有可持续扶贫开发作用。经基地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脱贫标准。
(3)基地与当地残联签订创建协议,基地无障碍设施齐全,生产经营项目和发展模式切合当地产业特色,适合残疾人就业和从业。
(4)种植业和养殖业基地应达到一定规模。其中,种植业基地现有规模应不少于30亩种植耕地或20个种植大棚;养殖业基地现有规模应不少于30亩渔业水域、或10000只禽类、或200头畜类。
(5)基地安排残疾人就业在10人以上(其中当年新增安排不少于5人),或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20户以上(其中当年新增带动不少于10户),且3年内每年按不低于30%递增。
(6)基地应与所扶持残疾人签订规范的扶持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协议期限不少于一年。
(7)基地应具备为残疾职工或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实习和产、供、销等一条龙服务基础。经基地培训的残疾人能掌握1-2门实用技术。
(8)基地现有帮扶贫困残疾人脱贫效果显著,被扶持人、户脱贫率达到85%以上。
(9)基地现有安置、辐射带动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的档案真实,管理制度完善。
(10)基地新增扶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年收入超过1万元。
2、阳光大棚等助残设施农业项目
(1)种植业、养殖业等设施农业。
(2)种植大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养殖场、池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一处“阳光大棚”扶持一户农村残疾人家庭脱贫。
(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指非福利企业用人单位,在认真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基础上,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在上一年度残疾人职工人数的基础上,当年新增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扶持标准
(一)残疾人个人创业的(包含阳光大棚),原则上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二)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项目(包含孵化基地项目),每个基地原则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三)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在上一年度残疾人职工人数的基础上,当年每新增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一次性补贴1500元,对其中新增安置就业困难残疾人,按每人200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贴。
三、申报审批
(一)申报。由残疾人个人或用人单位(基地)填写《蚌埠市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后,逐级提出扶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残疾人个人创业的(包含阳光大棚),提供新创业的项目计划书、营业执照(合同、协议)复印件、资金注册证明、项目实施场所证明、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2、就业扶贫基地项目及孵化基地项目提供:
(1)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证书;
(2)安置或辐射带动残疾人花名册;
(3)与残疾人签订的就业协议、工资发放证明等。
3、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提供:
(1)员工花名册、工资单,残疾人证、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复印件。
(2)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其他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二)审批。县残联严格对照扶持条件标准进行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扶持对象公示一周后,报市级残联复核审批。
四、资金拨付
县残联根据各乡镇申请,结合全县残疾人就业任务安排情况,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残联、县财政复核同意后,将扶持资金及时拨付扶持单位或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