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远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8 21:06 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等精神,以及《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实施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使用范围
第三条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给予足额保障。
县扶贫办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编制年初预算,县财政局根据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第四条县扶贫资金使用要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确定如下使用范围: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十一)其他扶贫。其他与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贫困村、贫困户收入的支出。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五条县扶贫办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交县财政局,所有项目由扶贫办组织落实。
第六条县财政局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安排资金,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县扶贫办要建立资金项目库,报县财政局备案,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县财政局根据县扶贫办提交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对20%增量资金、50%财政存量资金、债务资金、整合资金和部分扶贫专项资金采取拨款制,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文件资料。对扶贫专项资金中由扶贫办实施的扶贫项目采取县级报账制,所附报账资料按照《怀远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办理。县财政局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由纪检、扶贫办、审计、财政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实行公开与公示制度,具体要求按照《怀远县推进乡镇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怀政办〔2016〕70号)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县扶贫办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建立财政扶贫资金自查、督查与巡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实行自查全覆盖,扶贫办和财政局加大扶贫资金使用的督查与巡查力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原《怀远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不再执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怀远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等精神,以及《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实施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使用范围
第三条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给予足额保障。
县扶贫办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编制年初预算,县财政局根据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第四条县扶贫资金使用要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确定如下使用范围: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十一)其他扶贫。其他与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贫困村、贫困户收入的支出。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五条县扶贫办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交县财政局,所有项目由扶贫办组织落实。
第六条县财政局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安排资金,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县扶贫办要建立资金项目库,报县财政局备案,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县财政局根据县扶贫办提交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对20%增量资金、50%财政存量资金、债务资金、整合资金和部分扶贫专项资金采取拨款制,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文件资料。对扶贫专项资金中由扶贫办实施的扶贫项目采取县级报账制,所附报账资料按照《怀远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办理。县财政局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由纪检、扶贫办、审计、财政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实行公开与公示制度,具体要求按照《怀远县推进乡镇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怀政办〔2016〕70号)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县扶贫办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建立财政扶贫资金自查、督查与巡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实行自查全覆盖,扶贫办和财政局加大扶贫资金使用的督查与巡查力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原《怀远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不再执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怀远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