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怀远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为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皖疫指秘〔2020〕1号),结合我县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编制目的
及时发现、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导和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预防为主、科学应对、统一领导、依法防控”的原则,强化多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联防联控和属地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编制。
三、适用范围及响应分级
本预案用于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响应依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可能对我县造成的公众健康、社会影响等的风险评估结果,划分为准备阶段、Ⅳ、Ⅲ、Ⅱ和Ⅰ级。
(一)准备阶段:湖北省武汉市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疫情以散发为主,但持续传播风险较低。我县无病例和疑似病例报告。此阶段由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监测评估、培训及应急准备工作。
(二)Ⅳ级响应:安徽省县区范围内出现输入性病例或本地感染散发病例。由县卫生健康委根据当地疫情恃点影响程度,提请县人民政府成立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三)Ⅲ级响应:安徽省市级范围内出现聚集性病例。由蚌埠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疫情波及范围、发展趋势、对周边地区的影响以及当地防控能力评估风险,提请蚌埠市人民政府成立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四)Ⅱ级响应:本省范围内出现持续的人传人导致局部暴发或流行。根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疫情形势、影响程度严重性的评估结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病传播途径等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提示重大疾病流行风险,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实行甲类传染病管理时,省人民政府成立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部署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五)Ⅰ级响应:出现广泛的区域大流行疫情。经国家认定我省发生Ⅰ级响应事件时,根据国家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四、组织体系
(一)县应急指挥机构。设立怀远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龙亢农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办、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
(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与职责。
县卫生健康委: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方案起草、审报、印发工作;协调联防联控机制成员单位信息报送;负责组织制定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病例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疫情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事项。
县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疫情防控政策,宣传普及知识;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安排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跟踪处置舆情,主动引导舆论,做好网上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煽动性、行动性、谣言类不实信息。
县效能办:负责督办各级各部门对指挥部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县发展改革委:协同有关部门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县教育体育局:配合县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科技局:组织开展检测技术、药物和防治技术研究。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和能力组织企业生产或者请求上级部门协调采购相关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县卫生健康委依法做好强制隔离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提供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中活禽交易、野生动物管控及疑似病例留置、确诊病例隔离等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律服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疫情防控应急处置、药品、物资储备、疫情防控人员补助等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配合部门做好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各机关事业单位做好单位内部疫情防控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做好野生动物交易管控,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工作;组织做好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施工场所及外地民工的疫情监测和防治疫情宣传,督促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工作落实。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对乘坐公路、水路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查验,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做好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疫情防控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运送,做好疫区水上交通管理,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期间可能与家禽有关的疫情防控,做好相关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期间社会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督促商场超市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行业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县卫生健康委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接收、发布国家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对疫情防控提供必要的人力和技术支持等。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大对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宣传和打击力度,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全链条管理责任。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管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关停城乡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交易等;加强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市场物价监管;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解决困难病例医疗保障经费补助,按国家医疗保障局“三个确保”要求,做好救治保障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三)防治专家组。组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县级专家组,县级专家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专家组、医疗救治和病例诊断专家组。
县级专家组职责:召开疫情分析评估会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性质、态势进行预测判断,提出防控和医疗救治策略和对策措施建议;按照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进行会诊;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终止的建议及疫情结束终期评估等。
五、应急响应
(一)准备阶段。
1. 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流感样病例、住院重症肺炎和不明原因肺炎常规监测与报告工作,及时做好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
2. 加强动物批发市场、野生动物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环境监测。
3. 密切跟踪国内外疫情动态,及时评估风险。
4. 县卫生健康委指定收治医院,做好应急准备。
5. 强化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做好防控应急物资储备。
6. 加强对公众的风险沟通,积极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二)应急响应。当本县发生疫情时,按照《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各相关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1. Ⅳ级应急响应。
1.1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县卫生健康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机构应及时相互通报监测信息。
1.2成立防控应急专家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专家组。
1.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队伍做到人员到位、联络通畅,处于待命状态。
1.4病人救治和接触者处理。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市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做好消毒和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观察或居家隔离并做好随访。
1.5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流调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1.6 监测和报告。所有医疗机构要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预检分诊点,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对具有流行病史的可疑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市级疾控中心进行病毒核酸检测,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
1.7 发布疫情。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一个口径统一发布。加强呼吸道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发布疫情后加强对病例防控措施的宣传,营造人人参与防控的社会氛围。
1.8其他公共卫生措施。
(1)消毒。县疾控中心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
(2)健康教育与咨询。疫情发生地要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县疾控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2. Ⅲ级应急响应
在IV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2.1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请上级专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2.2请上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
3.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3.1启动县级重大疾病联席会议。
3.2县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开展传播链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3.3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未发生疫情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
3.4其他公共卫生措施。
(1)检疫。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发热者进行医学观察。
(2)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发热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就近送二级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县疾控中心。
(3)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就近送二级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
(4)医疗救治。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4. Ⅰ级应急响应
大流行期间,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4.1医疗救治。县卫生健康委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
4.2其他公共卫生措施。县人民政府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抖音、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及宣传画、传单、横幅等线下宣传,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非必要的旅行,劝阻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
县卫生健康委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县卫生健康委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疫情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三)响应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根据疫情发生形势,按照国家应急响应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本次疫情相应级别调整或终止。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六、信息管理
(一)报告责任。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有关防控工作信息,并指定专人专报,按要求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收集、分析、整理,形成简报等,报送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根据需要发送成员单位。
(二)报告时限。在确认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后,县卫生健康委应立即电话报告应急指挥部,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三)报告内容。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要说明发现地、患者基本个人信息、国籍、病情、已知涉及区域和人员,初步判断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七、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各成员单位要建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应急处置队伍,人员相对固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培训和准备。由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等专业机构提供队伍培训的指导。
(二)资金保障。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承担的原则,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配备合理的物资及装备。
(四)交通保障。县交通运输局要优先安排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响应车辆的行车路线,必要时提供紧急通道。
(五)安全保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安全保障。
八、其他事项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怀远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