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938/202006-00039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公民,通知
内容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6-17 17:35
发布机构: 怀远县古城镇政府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怀远县古城镇政府 性: 有效
名  称: 【政策标准】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文  号: 词: 救助标准

【政策标准】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7 17:35信息来源:怀远县古城镇政府 浏览量:

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所,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蚌政秘〔2020〕28号),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600元调至660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全县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9660元调至1047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8100元调至8910元;全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1040元调至12144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全县农村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调至23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每人每月320元调至350元;全县城市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调至23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每人每月360元调至400元。

四、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全县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由月人均506元调至556元。

五、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0年1月起执行。各乡镇要落实主体责任,足额预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

 

 

 

怀远县民政局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