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1 20:32信息来源:怀远县古城镇政府 浏览量:
各乡镇民政所,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蚌政秘〔2021〕55号),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660元调至690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全县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0470元调至1087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8910元调至931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2144元调至12690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全县农村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至24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调至365元;城市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至24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调至418元。
四、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全县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由月人均556元调至581元。
五、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各乡镇要落实主体责任,足额预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
怀远县民政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