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938/202301-00010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3-04-28 14:17
发布机构: 怀远县古城镇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4-28
来源单位: 怀远县古城镇政府 性: 有效
名  称: 【办理指南】古城镇特困供养办理程序
文  号: 词: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办理指南】古城镇特困供养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2023-04-28 14:17信息来源:怀远县古城镇政府 浏览量:

)特困供养

1.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员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程序予以受理。

2.信息核对及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应通过怀远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初步判断申请人员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率必须达100%。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采取民主评议的办法。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政协理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参加民主评议的成员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由乡镇民政、纪检联合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3.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的结果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重新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公布。对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及公示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理由。

特困供养从受理申请到审批结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明显符合供养条件的,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

)低收入认定

1.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同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材料,村(社区)应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

2.村(社区)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填写相关表格,签署意见、加盖村(社区)公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收到材料认真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政府公章,返回村(社区)第二次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出具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

4.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5.低收入家庭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当事人家庭经济收入变化时,应提前一个月主动报告村(社区),村(社区)根据家庭收入变化,提出保留、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的意见,报乡镇政府认定后做出保留或取消决定,取消资格的,收回低收入家庭证明,并在管理底册上标注。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古城镇民政所

联系方式:0551-886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