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3938/202403-00012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3-01 16:33
发布机构: 怀远县古城镇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3-01
来源单位: 怀远县古城镇政府 性: 有效
名  称: 【扶贫政策】怀远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文  号: 词: 怀远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政策】怀远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01 16:33信息来源:怀远县古城镇政府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农委 安徽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部 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市、县地方财政增收安排的扶贫资金,视同专项扶贫资金参照此办法统筹管理。

第三条  专项扶贫资金坚持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其中中央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四条  县级财政根据县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中央、省、市专项扶贫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由扶贫办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县财政局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安排资金,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拨付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精准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用于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可以用于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等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中央专项扶贫资金要严格遵守《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文件规定,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原则上不得用于社会事项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第八条  若上级未安排项目管理费,县级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县级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省、市、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16号)文件规定,围绕促进减贫目标,统筹用于“十大工程”建设。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核拨资金。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县扶贫办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一、扶贫办商财政部门制定统筹分配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专项扶贫资金监管。

三、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宗教局、农委、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四、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具体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专项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工程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第十六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滞留1年以上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办商财政部门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乡镇或行业扶贫部门,县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