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蚌政秘〔2022〕37号),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690元调至739元;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690元调至722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全县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0870元调至11292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9310元调至9723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2690元调至14208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全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715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429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8元。全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501元、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286元,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3元。
四、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全县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由月人均581元调至622元。
五、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各乡镇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
怀远县民政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