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供养
二、办理条件
具有我县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三、供养标准
全县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年人均不低于11778元。
四、申请材料
主要包括本人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五、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申请特困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七、办理地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联系方式
0552-8356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