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河溜镇学区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及监督,促进学校财务规范化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培训,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学校财务制度,引导全体教职工掌握教育财务财务管理的本质要求,促进财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专业能力,自觉遵守学校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学校确定财务管理人员负责财务管理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财务管理监督人员向校长报告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四条 校长对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学校财务管理人员通过对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以发现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报告,同时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改进,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监督人员应定期对本校的财务管理进行持续性检查监督。形成检查报告提交校长,学校财务管理监督人员应不定期地对学校所有的财务管理开展各项检查、抽查等监督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监督人员开展财务管理检查监督工作前,应事先报告校长,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财务管理检查监督应涵盖学校财务工作中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1、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2、学校财务管理监督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3、学校日常运转发生的一切开支。
4、学校发生的合同、政府采购相关事项。
5、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维护、保管与记录等。
6、学校财务公开情况。
7、学校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
8、学校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情况。
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以上各个环节或事项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缺陷;财务管理制度是否有效实施,是否出现过重大风险以及控制、处理重大风险的情况。
第八条 学校财务财务管理监督人员开展财务管理检查监督工作时,可以采取现场谈话和问卷调查、现场查看资料、财务审计、文件审核或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各责任人有义务配合财务管理检查监督工作。学校的负责人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财务管理监督人员的要求,及时向检查人员提供所需的报表、操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接受检查人员的谈话、调查等,如实回复检查人员的提问。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心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