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临时救助标准
2022年,全县临时救助标准如下:
1、急难型救助家庭:
救助金额=当期低保月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受困当事人数×相应受困月数”。
因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者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视困难程度,分类施救。
(1)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困难家庭和个人按照1-3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低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按照2-4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2)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困难家庭按照2-4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城乡低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按照3-5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3)造成人员死亡,死亡人生前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不予救助。重大意外事故及疾病死亡救助和临时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2、支出型困难家庭:
根据申请家庭的属性,实行不同救助比例,具体如下:
(1)一般家庭因病支出的救助。对因家庭成员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保、各种医疗保险等报销或救助费用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实行分段计算方式进行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10000(含)元的,按照现行低保标准的3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1—15000(含)元的部分,按照现行低保标准的4倍予以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001—20000(含)元的按照现行低保标准的5倍予以救助,20001—25000(含)元的,按照现行低保标准的6倍予以救助。以上的部分每5000元为一档次,依此类推至低保标准的30倍给予救助。超过10倍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召开局长办公会议,采取“一事一议”集中研究的方式,对其实施临时救助,有效缓解急难问题,最高救助标准2万元。
(2)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的救助。对因家庭成员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保、各种医疗保险等报销或救助费用后,基本生活仍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10000元的,在不超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范围内,按1—2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1—30000元的,按2-4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0000元以上的,按4-6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3)特困人员家庭因病支出的救助。对特困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因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保、各种医疗保险等报销或救助费用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当期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及以下的,全额兜底救助。
(4)家庭教育支出的救助。对因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可视教育负担情况实施救助。一般家庭,高中阶段按不超过1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大学阶段按1-2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高中阶段按1-2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大学阶段按2-3个月相应受困月数测算救助金额。
3、其他类型临时救助。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或个人生活特别困难,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根据其家庭具体情况和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期城乡低保标准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