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日期:2019-09-23 09:50 浏览量: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213号)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28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1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5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辖区和固镇县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6900元调至7200元;怀远县、五河县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4588元调至7200元。
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19年7月份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