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发布日期:2019-09-23 09:53 浏览量: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213号)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28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1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5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至年人均不低于966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年人均不低于8100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10140元提高至年人均不低于11040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全市农村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21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调至每人每月320元;全市城市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21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调至每人每月360元。
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19年7月份起执行。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至年人均不低于966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年人均不低于8100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10140元提高至年人均不低于11040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全市农村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21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调至每人每月320元;全市城市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21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调至每人每月360元。
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19年7月份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