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04414800/201905-00067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内容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5-22 15:11
发布机构: 怀远县兰桥乡政府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性: 有效
名  称: 【政策与标准】【农村五保】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文  号: 词: 【政策与标准】【农村五保】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政策与标准】【农村五保】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发布日期:2019-05-22 15:11 浏览量:

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