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怀远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怀远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2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 专家组
2.5 应急工作组
2.6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3.3 预警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级别调整
4.4 应急响应终止
5 响应措施
5.1 先期处置
5.2 响应措施
5.3 应急监测
5.4 安全防护
6 信息通报与发布
6.1 信息通报
6.2 信息发布
7 评估与总结
7.1 处置工作评估
7.2 总结报告
8 应急准备
8.1 应急演练
8.2 应急培训
8.3 应急物资储备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修订
9.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我县应对辐射事故能力;预防或最大限度减轻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环境,有效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蚌埠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以及县外波及影响到我县的各类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辐射事故是指我县境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中引发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等辐射事故。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4.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含3人)以上急性死亡。
1.4.2 重大辐射事故: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3 较大辐射事故:
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含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4 一般辐射事故:
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县乡两级政府、核技术应用单位和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部门协同、社会支持的救援工作机制。
1.5.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应急处置机制。一般事故发生后,我县启动预案组织应急处置,所在乡镇、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前期处置;当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时,我县在进行前期处置的同时,配合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1.5.3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加强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监管、监测,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辐射材料、装置应用单位加强应急演练,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作为第一响应者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县政府成立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安监局、怀远经济开发区、龙亢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分管负责同志。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一般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2)协助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决定启动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
(4)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辐射应急办)设在县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环保局承担,必要时抽调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安监局相应职能科室人员集中办公。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传达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3)向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协调、指导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培训演练,组织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牵头组织辐射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6)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
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环保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判定环境辐射事故等级;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牵头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
(2)县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地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协助相关单位做好辐射事故的紧急处置工作。
(3)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可能导致的人员辐射危害健康评价;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和医疗咨询服务;协助相关单位做好辐射事故的紧急处置工作。
(4)县安监局:参与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的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6)怀远经济开发区、龙亢经济开发区、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及时向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当地发生的辐射事故情况,了解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状况和发展趋势,配合做好应急监测和环境评价工作;负责组织辖区辐射事故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教育工作;完成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2.4 专家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辐射防护、放射医学、环境保护、公众宣传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组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主要职责是:
(1)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指导;
(2)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3)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和评估等工作。
2.5 应急工作组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县领导小组视情成立以下工作组:
2.5.1 协调指挥组
负责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应急行动,指挥其他工作组救援、监测、信息发布等工作。组长由县环保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委等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区负责同志。
2.5.2 辐射监测技术组
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环境和隔离区撤离的人员、物品,查找放射源,划定隔离区。组长由县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站长担任,成员由辐射站监测人员组成。
2.5.3 现场控制组
负责隔离区外现场警戒,组织人员疏散、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组长由事发地区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区派出所相关人员组成。
2.5.4 去污洗消组
负责人员、物品、场地等洗消去污,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沾污的衣物、土壤等,收贮事故放射源。由县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组成。
2.5.5 医疗救治组
负责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现场医学处理,承担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人员所受照射剂量的估算和健康影响评价。由县卫生计生委、定点医院和120急救机构人员组成。
2.5.6 舆情信息组
负责收集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媒体、网络等舆情,承担微博、网站等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县环保局宣教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环保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2.5.7 后勤保障组
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车辆以及应急人员临时食宿,负责事故信息材料印发和交流。组长由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担任,由事发地区提供支持。
2.5.7 现场指挥组
负责在事故现场就近指挥事故处理,调查事故原因。由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委、事发地主要负责人组成。
2.6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由专家组、协调指挥组、辐射监测组有关成员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等级评价、应急范围评价以及应急行动终止后辐射事故最终评价。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1)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对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突发辐射事故发生。环保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县辐射材料、装置应用单位的调查工作,全面摸清底数,及时更新辐射源数据库,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抄送公安、卫生部门。
(2)辐射材料、装置应用单位对本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负责,根据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3.2 预警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及时进行预警。
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即将发生的辐射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有效的防御和处置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要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4.2 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当发生重大以上辐射事故时,县环保局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省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处置,其中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处置。
当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县环保局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政府负责指挥处置,省领导小组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省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支持。
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县环保局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县政府负责指挥处置,市辐射应急办给予指导和支持,省辐射应急办视情况派人员指导。
4.3 响应级别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1.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2.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当前污染情况已低于原应急响应等级且无扩大的可能性;
3.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已确定位置。
县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并征求专家组意见,向县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建议。
4.4 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和被污染的物品和土壤等已收贮;
2.放射性污染物品、场地已全部去污;
3.受照射人员已全部得到救治且无继续恶化情况。
5 响应措施
5.1 先期处置
1.辐射单位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撤离,设置警戒线;
2.根据操作规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携带辐射应急监测仪器查找丢失的放射源;
4.将事故信息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县或市级环保机构;
5.迅速抢救受照射人员,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
5.2 响应措施
5.2.1 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后,县政府及县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环保局:根据上级领导小组指令,协助开展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等工作;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县公安局:在省、市公安部门指导下,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县卫生计生委:在省、市卫生计生委指导下做好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其他单位:根据事故现场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5.2.2 启动Ⅲ级响应后,县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辐射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县卫生计生委:负责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其他单位: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5.3 应急监测
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上级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5.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县辐射应急办负责现场公众安全防护,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县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 信息通报与发布
6.1 信息通报
县环保局做好与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络与信息通报工作。
6.2信息发布
省领导小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信息发布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市领导小组启动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信息发布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7 评估与总结
7.1 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辐射应急办在两周内开展下列工作:
1.查阅所有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3.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出现;
4.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7.2总结报告
县领导小组审议县辐射应急办提交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后,提出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问责建议。审议通过后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应上报市政府、省环保局等。
县环保局根据县领导小组决议,向县纪委监委和检察机关移交违纪违法线索。
8 应急准备
8.1 应急演练
县环保局应会同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委等每两年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8.2 应急培训
县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
县环保局负责制定辐射应急现场监测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公安局负责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纳入本系统应急培训计划。
8.3 应急物资储备
县环保局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物资装备(包括应急监测仪器、应急防护设备)的储备,指定专门机构定期检查、测试及日常维护应急物资装备;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市内外有关机构,掌握辐射事故应急药品储备情况;县公安局负责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个人剂量监测报警设备;县财政局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