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213号)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28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1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5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575元统一调至60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辖区和固镇县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6900元调至7200元;怀远县、五河县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4588元调至7200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至年人均不低于966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年人均不低于8100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10140元提高至年人均不低于11040元。
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全市农村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21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调至每人每月320元;全市城市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至每人每月21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调至每人每月360元。
五、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全市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由月人均485元调至506元。
六、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19年7月份起执行。各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足额预算城乡低保、农村特困、城市特困等社会救助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时发放。
2019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