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33423/202208-00117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 |
内容分类: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发布日期: |
2022-09-22 11:32 |
发布机构: |
怀远县兰桥镇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9-22 |
来源单位: |
怀远县兰桥镇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名 称: |
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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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告诫书 |
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2-09-22 11:32信息来源:怀远县兰桥镇政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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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应对疫情突发紧急事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县各经营者(包括网络电商)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三、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七、各经营者要积极组织货源满足群众生活需求,特别是米面油蛋奶蔬肉等重要民生商品和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的经营者,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能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要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义务。八、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重点关注各类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集中消费场所的价格行为,密切关注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价格变动,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群众可拨打 12315 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